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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將於中央核定後公布施行
2011
01/02
21:08
吳達人
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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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2 21:08
吳達人 雲林縣 報導

社會環境變遷、各類型與公共衛生有關之營業場所林立,雲林縣政府為提供民眾一個良好的消費場所,確保國民健康,特訂定「雲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該條例業經雲林縣議會通過函送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中,將於核定後公布施行。

上述自治條例主要適用之行業別,包括住宿服務業、美容美髮業、娛樂業、電影片映演業、浴室業、游泳業等,涵蓋該等場所之環境衛生、衛生設備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營業場所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管理衛生事項;營業場所從業人員應先經體格檢查合格後始得從業,從業期間應每年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查輔導營業場所之衛生,必要時得抽取檢體檢驗。

衛生局指出,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違反自治條例規定可處2000元至2萬元不等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為止,住宿服務業未提供保險套及水性潤滑劑,則適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可處3萬到15萬元罰鍰,相關規範項目可到雲林縣衛生局網站http://www.ylshb.gov.tw/查詢。

營業場所之公共衛生仰賴消費者的配合、業者的用心及政府的嚴格把關,期許未來「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之上路,消費者都能安心又健康。

上傳時間:2011-01-02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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