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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府積極輔導加油站可兼賣高速公路回數票
2010
12/10
19:46
邱 櫻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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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19:46
邱 櫻 台南市 報導

依照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加油之經營以汽油、柴油、煤油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其附屬設施得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及自動販賣機」。如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得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車用液化石油氣、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廣告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兼營項目;兼營項目不得超過加油站面積之三分之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加油站之兼營項目如下:

(一)提供場所供設置「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

(二)接受他人委託代收物品服務。

(三)接受事業機構委託收費服務。

(四)代售高速公路回數票證。

(五)從事洗衣業務(限作收受洗滌物場所)。

(六)提供營業站屋屋頂供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

台南市府建設及產管理處表示:對於加油站兼賣回數票相當認同,茲因民眾檢舉加油站販售經營許可外之日常用品及高速公路回數票,市府基於主管機關權責乃對本市內加油站積極輔導其合法化尚未開罰,截至目前已用提出變登記者已有16件;並於今年10月15日經濟部召開「加油站及加氣站法規鬆綁」會議,已提議基於簡政便民,將加油站可兼賣高速公路回數票,不必受土地分區管制及建築法等相關之規定限制。並將於近日內再次行文經濟部能源局能參採市府提議,加油站可兼賣高速公路回數票,納入法規鬆綁條文內,俾利簡政便民。

上傳時間:2010-12-10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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