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現行鄉(鎮、市)長係參照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五級公務人員支薪,直轄市區長支薪則依轄區人口數多寡有別,轄區人口達十萬人以上者,區長始可依簡任第十職等支薪。
內政部99年9月24日邀集銓敘部、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改制縣市政府討論機要區長權益事項,決議鄉(鎮、市)長改任機要區長後仍然參照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五級公務人員支薪,待遇不變,俟行政院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