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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監察院王院長的一封信
2010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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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3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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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8年8月1日報導,準監察院長王建?表示,過去行政部門對監院提出的糾正案總是「不痛不癢」,未來他除提出糾正案外,將強化監察權,進一步對嚴重「怠忽職守」者予以彈劾.

85年曾轟動一時的太極門案,一審、二審均獲判無罪,最高法院在96年7月13日判決三審無罪確定,14年前負責偵辦的檢察官侯寬仁,被監察院認為偵辦太極門案違法濫權,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之不法行為,另侯寬仁並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八大缺失,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侯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且將此案選列於「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例,監察院91年即要求法務部對侯檢察官從嚴究責議處。但是侯寬仁至今仍逍遙法外未受任何懲處。依本人看法,侯寬仁涉嫌「刑法第125條濫用職權追訴處罰」、「刑法第31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請問這麼多年來,王院長與諸位監委是打算縱容這名嚴重違法的檢察官到何時?

98年監察院又調查確認國稅局在太極門稅務冤案有七大違法.至今已延宕13年以上的太極門稅務冤案,見證了稅捐機關與稅務人員未能依法行政、迫害人權。纏訟近13年的稅務案件,完全是由刑案的不法起訴所衍生,不但創下「一事121辦57罰」的驚人記錄,國稅局因檢調單位的移送,獨獨課徵80至85六個年度的稅捐,更違反行政一致性的慣例。這樣的不法稅單,存在嚴重違法如下:

1.監察院調查確定起訴書不符證據法則,依法不得提起公訴──監察院91年調查侯檢察官於偵辦太極門案件時,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監察院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該起訴書自始無效,依法不得提起公訴,涉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10款不應起訴之規定,嚴重侵害人權。依據毒樹毒果理論,國稅局依據侯檢察官所移送之不實不法起訴書所做之課稅處分,亦自始無效。

2.國稅局課稅所依據之起訴書等資料,經刑事法院三審認定為不實──國稅局據以課稅之起訴書資料經刑事判決認定為不實、不可採信。刑案歷經三審判決無罪確定,判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創下台灣矚目性案件無更審記錄的首例。判決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且所有遭羈押之無辜被告等4人亦均獲准冤獄賠償。

財政部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不宜僅憑有權調查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各縣市警察局)移送案件及其他類似案件之移送書、筆錄或起訴書等資料核定補稅處罰,並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且財政部5次撤銷80--8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稅處分,訴願撤銷意旨均表示「司法案件判決結果如影響本件之核課,原處分機關自本於職權依更正程序辦理」,既然當初援用的起訴資料都已經遭法院認定不法、不實,不得採信,國稅局據此資料開立之稅單,當然應該撤銷。刑案遭違法羈押之掌門人夫婦及二位太極門弟子聲請冤獄賠償之過程,因承辦法官參酌刑案判決結果,掌門人及二位弟子皆快速獲准冤賠。然承辦掌門人夫人冤賠聲請案之地方法院法官,因引用未經審理調查之起訴書資料及筆錄,而否准冤賠。嗣經掌門人夫人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提出覆審,覆審決定即將原決定撤銷,發回地方法院更為妥適之決定。發回後新承辦法官則摒棄起訴書資料,採用三審無罪判決結果,亦判准掌門人夫人之冤賠聲請。國稅局自應遵從刑事判決之既判事項,如同監察院、司法三審級法院及冤獄賠償法庭一樣摒棄起訴書,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全部違法處分,以維護法制,保障人權。

3.侯檢察官將捏造的金額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應予沒收,一面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收入,移送國稅局課稅並重罰。國稅局無視所得性質嚴重矛盾,未依法、依職責查明事實,逕依不法、不實之起訴書及金額,違法課稅並重罰;國稅局未待刑事判決認定之結果,再決定是否課稅,逕行發單,課稅自始違法,反觀國稅局處理陳前總統海外洗錢案應否核課贈與稅時,卻表示需待刑事判決確認所得性質,才能發單課稅。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對照國稅局處理太極門稅務案件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及正當性,更可證明當初發單課稅並重罰係自始無效。

4.國稅局唯一實質查核行為「函查表」明確表達太極門弟子贈與意思,竟遭隱匿、竄改──國稅局遭訴願委員會5次撤銷原處分,於發單5年後,才依據訴願會撤銷意旨發出函查表調查敬師禮性質,受函查之太極門弟子皆明確表達其贈與意思。國稅局卻隱匿證據、偽造文書。針對國稅局隱匿函查資料的不法行為,監察院98年9月2日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第4屆第31次會議決議糾正,其(98)院台財字第0982200593號函附調查意見書中,認定國稅局辦理太極門稅務案件涉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且有合計錯誤,高列金額之明顯疏失;未依職權積極釐清相關所得性質,核有明顯怠失;以及依據所得性質函查結果,作成之函查清單內容記載草率,有未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部分均應注意之責等七大違法,益證國稅局課稅自始無效!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878號確定判決,亦認定台北市國稅局未參酌函查資料,以補習班之純益率核課所得,以兩帳戶之資金流程資料遽予核課所得總額,殊屬率斷,判決國稅局敗訴確定。

5.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台灣省政府教育廳86年6月20日(86)教五字第69135號函:氣功之傳授似屬民俗技藝,依規定不准設立補習班。教育部88年12月24日台88社一字第88157969號書函:「太極門並非補習班」。立法院89年12月21日公聽會上,教育部曾文昌科長明確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但是國稅局迄今仍然以補習班同業純益率標準,不斷對太極門違法開單課稅並重罰。

6.綜上,無論從監察院刑案、稅案兩次的調查報告、糾正,最高法院刑事庭三審確定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878號判決,以及教育部函釋和聲明,都證明國稅局嚴重違法!請問王院長與各位監委,您們要視而不見到何時???

于文

上傳時間:2010-09-23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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