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那比颱風重創屏東縣農業,屏東縣政府農業處提醒受災農友忙於整建家園之際,也請重視自身權益,凡符合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及天然災害救助標準者,請把握時效提出申請。
農業處表示,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對象為合於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自然人;所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請申請人於99年10月1日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土地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書或經營同意書)、印章、身分證、金融機構存摺等,向受災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申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請申請人於99年9月30日前,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的翌日起15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貸款。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核實貸放,貸款利率為年息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