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修正重點介紹
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修正案經修法通過,業奉總統明令公布,自100年1月1日施行,?使公務人員充分了解各項修正內容,銓敘部規劃辦理相關講習會,台南市業於9月9日假市議會大型簡報室舉辦完竣,參加人員包括本市所屬機關學校暨中央機關總計310人參加。
有關本次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撫卹法修正重點,彙整如下:
1.現行退休金給與種類僅保留「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等三種。
2.退撫新制實施以後(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之給與,准予分別提高至60個基數或75﹪。
3.支領月退休金85制,對於年資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申領月退休金者,起支年齡延長至60歲,任職年資30年以上者,另訂55歲為起支年齡。
4.配合增加展期與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服務滿25年自願退休未滿60歲者,得延至年滿60歲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開始領取月退休金;若選擇提前於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支領月退休金者,每提前1年減發4﹪,最多提前5年減發20﹪。
5.85制之十年過渡期:100年1月1日修正條文施行前任職年資已滿25年以上且年滿50歲符合現行自願退休領取月退休金條件者,仍得按原規定於退休時領取月退休金;至於未符上開規定之現職人員,在修正條文施行第1年至第10年間依任職滿25年以上條件自願退休者,除應年滿50歲以外,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應符合各年度適用之指標數(第1年為75、次年76,依此類推),始得領取月退休金。
6.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之規定,惟101年1月1日前任職已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者保障準其於年滿55歲之日起1年內自願退休時,仍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
7.對於配偶擇領月撫慰金,修正須年滿55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退休生效時,婚姻關係存續2年以上且未再婚之條件限制。另若有與配偶共同領受撫慰金遺族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其餘由遺族平均領受。
8.退休人員若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之給俸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再任捐助的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等,應依規定自100年4月1日起停發月退休金。
9.公務人員舊制年資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率18﹪法制化,改善具有新、舊制年資退休人員退休所得過高之不合理現象。
10.加強照護年資短淺公務人員之遺族生活,增訂任職未滿十年之公務人員如在職死亡者,增加撫卹金之基本給與。
11.將因公死亡撫卹規定,作更為合理之修正及分級。
12.因應時代潮流,修正領卹遺族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姊妹等家庭主要成員,且未再婚配偶為當然領受人,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同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