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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於捷運車廂吃鹹酥雞,被民眾投訴
2010
09/07
15:58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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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15:58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捷運警察隊於日前接獲民眾投訴指稱,有學生在捷運列車上吃鹹酥雞及喝水,完全不畏旁人指責的眼光,員警於獲報後,已派員前往瞭解,並依大眾捷運法予以開單告發。

投訴民眾指稱日前搭乘高雄捷運時,在列車上看到有2名高中生,帶著鹽酥雞之類的炸物吃吃喝喝,一時車廂內滿是鹹酥雞的香味,而2名學生卻完全不畏旁人指責的眼光,1名學生喝水喝到被嗆到整口噴了出來,另一名學生則繼續吃著美味的甜點,還大聲形容同伴是如何被水嗆到,民眾形容,該2名學生身上穿著學校的衣服,卻做出如此行為,真讓人心寒。

捷運警察隊於獲報後,就民眾所提供之資料找到該2名學生,並依照大眾捷運法第50條1項9款規定開立告發單,將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捷運警察隊針對各捷運站民眾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統計,99年1月至8月底止共計告發112件、勸導7,143件,其中並以違規飲食(礦泉水、果汁、飲料、瓜果)、嚼食檳榔或口香糖、未依規定攜帶寵物進站體內等情形最多,而員警也將針對這些違規行為,持續加強取締與告發。

捷運警察隊表示,依照大眾捷運法50條規定,凡於捷運車站區域內及車廂內有吸煙、飲食、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等或未依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等違規情形,可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到七千五百元以下之罰款;同法50條之1規定,並得視情節由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會同警察人員強制違規人離開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為了整個捷運系統秩序及環境整潔,請民眾務必遵守相關法令,以免受罰。

上傳時間:2010-09-0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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