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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合作派出所欠繳管理費及公共電費」乙事,三分局說明
2010
09/06
16:53
黃富釧
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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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6 16:53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有關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所出位於原名「虎嘯西村」的力行名邸大樓,使用一樓到四樓的空間,樓地板總面積共933.53平方公尺(該管委會決議以8戶計算),依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函告管理費收費標準,每月應繳4000元管理費及2800元公共用電費,合計6800元,但數年來,派出所未曾付過,社區管理委員會99年6月行文到合作所,要求派出所支付管理費,追溯期為94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公共電費,追溯期為8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另從99年1月起,按月核實繳納管理費及公共電費共6800元。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說明如下:

(一)合作派出所實際駐地使用力行名邸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該管委會函請三分局合作派出所繳納公共基金或應負擔之費用係屬合法有據,惟本案應繳納之管理費及公共電費額度仍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始予支付。

(二)本案經查尚有下列疑義尚待釐清,始得支付:

1.該所駐地之力行名邸社區,於96年1月20日成立管委會前,係稱虎嘯國民住宅社區西村住居管理委員會,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住宅管理科管理,其管理經費來源係由「臺中市政府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支應,管委會成立前之部分,該管委會是否有權催繳。

2.力行名邸管委會96年1月20日成立「住戶規約暨管理辦法」,每戶管理費,每月新臺幣500元、公共電費每月新臺幣350元,該管委會自行決議合作派出所面積以8戶計算。其收費表準之計算,究應以「戶」計算或以「面積」計算。

3.管理費之收費標準,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標準一致,不應由管委會針對個別戶另訂標準,以免損及該所有權人權利,且針對如電梯、保全等占比例較大之公共設施部分,派出所並未使用,故依使用者負擔原則,應按比例減價,方屬公平。

(三)力行名邸管理委員會於99年6月21日始函告合作派出所繳納管理費及分攤公共電費,於該函文之前,該管委會未曾就此一問題提出,本案前經臺中市警察局99年8月11日中市警後字第0990060832號函由第三分局查明待釐清事項後,提報100年先期作業,納入預算執行。第三分局指派第三組組長及合作派出所所長協調查明。

上傳時間:2010-09-0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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