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財政處3日據財政部表示,配合總統於99年9月1日公布修正菸酒稅法第2條條文,將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修正「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1條,將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並修改蒸餾酒項下之米酒細分類;另修正「酒類標示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以配合前述修正,並參採業者及地方政府之建議,一併修正放寬酒類標示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上述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菸酒稅法第2條之修正,將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並修正蒸餾酒項下之米酒細分類。(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
二、為精簡法條文字並配合前述修正,刪除現行酒類標示管理辦法有關酒之分類規定,明定酒類產品種類之標示,應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標示分類。(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5條)
三、放寬酒類標示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除蒸餾酒類維持為正負0.5度以外,其他酒類放寬為正負1度;另有關酒類酒精成分之檢驗方法,刪除限比重測定法規定,以應檢驗之技術方法發展及實務需要,預留使用其他檢驗方法之彈性。(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6條)
四、上開2修正草案之施行日期,將配合菸酒稅法第2條之修正同步施行;惟考量修正酒之分類規定時,宜給予業者合理之調適期,俾利業者調適,爰增訂6個月緩衝期之規定,以利適用;緩衝期屆滿後如於市面上查獲修法後輸入或出廠販售之酒品未依新規定標示,則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罰則處罰。
苗栗縣政府財政處說,前揭草案內容,請自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nta.gov.tw)「菸酒管理資訊網」選項下「最新公告」查詢,如有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財政部國庫署供參。郵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3樓,傳真號碼:(02)23979494,電子信箱:A1@mail.nt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