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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
2010
08/18
11:58
微笑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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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8 11:58
微笑陳 來稿照登 投書

「無罪推定」是「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明文主張的,乃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係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事實認定與證據平價的基本原則。

其目的在導正有罪預斷的觀念,規定檢察官必須負擔證明被告確有犯罪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以避免不當追訴,並保障被告人權提供基礎。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將「無罪推定原則」已明文化。

「無罪推定」乃天賦人權的基礎,因為在事實證據未能證實被告有罪時,被告是清白,是被尊重的,而案件一但發生檢察官的職責就是依法行事,按照收集的事實資料或證據,以公正、公平的精神,一一查核,毋枉毋縱,根據事實對被告犯罪事實提出證明再加以起訴,檢察官絕對不可以用個人本位主義、英雄主義、喜好厭惡的想法,去扭曲事實做不實證明而起訴。這樣才不會辜負國家百姓託付於檢察官的天職使命及責任。

然而我國檢察官或法官的心中普遍存在「有罪推定」的觀念,無視「無罪推定」的法則,決認定被告者就是有罪,不管事實真相、原由、起心動念、曲委、被動及主動、不由就範…等,一心要被告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終達「不容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之餘地」才行,否則被告必被判有罪。

筆者深感因為檢察官和法官的「有罪推定」心態,於是造成數不盡的冤案,如第一銀行押匯弊案,蘇建和案,陸正案,徐自強案等,都需經過長年的訴訟,造成司法遺憾及百姓的冤。如果「無罪推定」精神與觀念無法植入檢察官及法官的心中,甚至國內媒體,社會大眾,那百姓的冤案將永無止盡,百姓苦矣。

為使全民百姓安居樂業,筆者呼籲政府與全民皆應重視與關心「無罪推定」之原則與實踐,以確保百姓之生命財產與安全。

上傳時間:2010-08-1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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