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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橋村過港坪廢棄物火警搶救案
2010
08/10
17:30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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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0 17:30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造橋消防分隊於99年8月7日12時59分,接獲派遣執行造橋村11鄰過港坪11號,廢棄物火警,立即出動造橋水箱車,消防人員、替代役共2人前往救災,到達時發現係村長家後方竄出濃煙及大火,並引起山坡上乾燥之雜草火警,立即部署水線上山滅火,歷時30餘分始將火勢撲滅,經村長說明原因,係燃燒屋後之木料,因火勢過於猛烈致無法控制,才將屋後山坡雜草燒光及差點波及其他住家。

消防人員告知村長及現?民眾要燃燒山林田野須:

一、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

二、引火人應將引火相關之資訊,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三、未依規定申請引火者,依法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引火燃燒申請或燃燒物品時,如有法令,得依相關法規處理。

上傳時間:2010-08-1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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