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地政處5日指出,苗栗縣政府訂於99年8月9日辦理苗栗縣後龍大庄地區區段徵收之公告,請辦理土地移轉過戶中之土地所有權人,把握時間務必於99年8月6日前辦理登記完畢。苗栗縣後龍大庄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經內政部核准,苗栗縣政府預計自99年8月9日起至9月7日止計30天辦理公告,地政處表示,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如欲申請發給抵價地者,請務必於公告徵收期間內,以書面向地政處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地政處說,有關區段徵收通知及領取抵價地應備文件,預計於8月5日起以郵政送達方式寄發,土地所有權人如未接獲通知,或針對本區段徵收案有任何疑問,請於上班時間內洽地政處地權科承辦人李淑蓮小姐、電話037-275003。
地政處表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99年9月7日前)檢具抵價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親自至受理申請地點提出申請或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苗栗縣政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者,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地點在苗栗縣後龍維真國中綜合教室(地址:苗栗縣後龍鎮中山路252號,電話:037-728650),受理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止、星期六上午9時至上午12時止,苗栗縣政府設有專人輔導及解說;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者,郵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經國路4段825號,電話037-275003)。
被徵收土地改良物依法應發給之補償費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者,縣府將以書面通知於99年9月20日開始發放地上物及地價補償費。
地政處表示,區段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之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亦不得在該土地上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地政處表示,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合法權益,請位於上開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因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請務必於99年8月6日前辦理登記完畢。
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地價補償費清冊、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清冊、工廠機具設備遷移費清冊、農漁牧作物補償費清冊及相關救濟金清冊等資料,分別陳列於縣府地政處、後龍鎮公所及竹南地政事務所等處,請各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前往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