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今(2)日召開市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台中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將不發給獎金之項目增加1項,即「未於發現日起七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者。」其理由乃係為避免違規事實發生與舉發日相差過久,被檢舉人已不復記憶,導致民怨。
台中市環保局去(98)年受理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達10,342件,完成裁罰案件計6,648件,核發民眾檢舉獎金共計5,113件,新台幣192萬3千660元。檢舉獎勵金原先編列30萬元,不敷給付,曾辦理追加預算支應。
今(99)年迄至7月底受理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達10,754件,完成裁罰案件計2,226件,核發民眾檢舉獎金共計1,454件,新台幣72萬2千400元。惟恐前車之鑑,檢舉獎勵金則編列259萬2千元。
以受理民眾檢舉件數來比較,99年5月起件數顯著增加。依今年月份來分析,1月721件、2月707件、3月1,057件、4月1,094件、5月1,979件、6月2,323件、7月2,873件,有劇增之趨勢。
經研究分析發現:檢舉達人1次就送到環保局的檢舉光碟片,往往有1、2百人違反廢清法的案件,其中逾3個月以上的案件也很多,甚至達1、2年者,依常理人的記憶超過3個月以上就會糢糊,因而報怨聲連連,為求檢舉人和被檢舉人間的平衡,並配合台中縣環保局99年1月15日修正公佈之相關檢舉及獎勵辦法,採取一致作法,是本次修正的主要原因。
至於其他如檢舉之違規事實應完整敘明,其需檢具之相關證據資料增加「光碟」、獎金領取期限為三個月,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該獎金等規定,亦作小幅度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