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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處:有框架廣告物屬建築法規範
2010
07/30
18:03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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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18:03
黃凡 台中市 報導

針對市內懸掛的廣告物及各類看板,台中市政府都發處今(30)日再度重申相關規定指出:有關競選廣告看板,市府將以勸導為主,但若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疑慮者,市府仍將依法優先拆除。

市府都發處長黃崇典表示,年底將辦理大台中第一屆直轄市市長、市議員及里長選舉,目前已有許多參選人設置競選廣告,因近日媒體針對候選人之看板管理有所爭議,在考量市民對候選人競選政見有知的權利需求並兼顧公共安全,市府相關單位研議後,基本上對競選廣告之設置將以勸導為主,但如影響公共安全或交通情形下,將優先予以拆除。

他說,若以框架式設置於牆面、屋頂或空地之看板,屬中央訂定之建築法規範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依規應申請許可,其設置標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辦理,此為全國一致性之規定。依據該辦法;正面式廣告縱高2公尺以上、空地樹立高6公尺以上、屋頂樹立高3公尺以上應申請雜項執照,未依規申請者,以違章建築程序辦理查報,並由違章拆除科依規依序排定拆除。

經查報之違規廣告物,如無影響公共安全或交通情形,則以勸導列管處理;前述是否影響公共安全認定原則如下:

1.正面式廣告:有背牆之帆布看板未遮蔽緊急進口或僅為帆布(或塑膠布)不影響緊急進口功能者。

2.空地或屋頂樹立式廣告:無背牆之帆布看板(或塑膠布)且留有減低風壓之孔洞或具有緊急管理人員並切結隨時進行安全維護,並於颱風警報發布時自行拆除者。

上傳時間:2010-07-30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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