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7/26)報載中央健康保險局於7月20日依據全民健康保法第30條、行政執行法第7條等法條規定,再次將北、高兩市積欠97及98年度健保費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提出下列三點說明。
一、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中央於立法之初,即未考量直轄市之財政負擔能力,長期以來由直轄市較縣市多負擔勞、健保費補助款本就不合理。高雄市自始即主張應透過修法方式解決,並自民國92年開始,多次建議中央應儘速修法,將勞、健保費補助款原由直轄市負擔部分,修正為由中央全額負擔,且目前積欠款部分亦由中央概括承受,以根本解決勞、健保費欠款問題。雖98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會業已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補助款,修正統由中央政府補助,並於99年1月5日將修正案函送立法院審議,爰尚未獲修法通過,建議立法院應儘速通過該修正法案,以根本解決此一問題。
二、高雄市雖財政狀況困窘,仍勉力而為逐年編列預算繳納勞、健保費補助款,除95年以前之健保費積欠款已於97年提出8年還款計畫(97-104年)並按計畫編列預算償還外,另針對96至98年之健保費積欠款,業於本(99)年5月依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協商之共識,再提出8年還款計畫(100-107年),並獲中央健康保險局同意在案,顯見高雄市之還款誠意。反觀台北市,財政狀況遠較本市為佳,但對於勞、健保費積欠款,自90年提起行政訴訟後即未曾編列預算償還。
三、行政院衛生署為彌平健保財務之虧損,在未考量加重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及事先與地方政府協商情形下,自本(99)年4月1日起調整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由現行之4.55%調高至5.17%,漲幅高達13.63%,致增加年度財政負擔約3.74億元,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亦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據此,市府要求此部分亦應由中央自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