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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自用車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高雄市監理處提供多元繳納管道
2010
07/22
20:40
王時榮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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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2 20:40
王時榮 高雄市 報導

高雄市監理處表示,每年7月為自用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其繳納期限自99年7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監理處提供多元繳納管道,車主記得繳納,以免逾期。

監理處表示,為服務各種上班時間屬性不同之市民,已積極研發、開放各種繳納管道,達到隨時繳、方便繳之目的性,便利市民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而繳納方式有:全國各金融機構、便利超商及郵局、全國各公路監理所(站)或監理處、以信用卡或金融卡依指定銀行入帳、也可透過全年24小時的萊爾富超商Life-ET、7-ELEVENibon及全家超商Familyport的多媒體觸控式螢幕繳納,或代檢場於驗車時代收。

監理處提醒民眾,應按時繳納費額,經屆期催繳仍未繳納者,可處新台幣3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如民眾對汽車燃料使用費相關徵收事宜有疑義者,可撥打該處第四科07-3613161轉232、233、234等專線、南區分處07-2257812轉2401、2732等專線詢問,監理處設有專人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0-07-22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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