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局22日指出,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廠經環境保護局及環保署調查查證結果,發現苯及氯乙烯污染已擴及地下水第二含水層,故辦理該場址公告修正,以確實列管並據以辦理後續污染整治事宜。
環境保護局指出,苗栗縣政府94年7月19日以府環水字第09478009941號公告旨揭場址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由環保署於95年3月27日以環署土字第0950023780號公告該場址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本局本於權責除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要求業者辦理該場址污染改善工作外,並持續針對該場址及附近區域進行污染調查。
環境保護局說,環境保護局執行「97年度苗栗縣頭份及竹南地區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計畫」,調查結果發現該場址污染已擴及地下水第二含水層,環保署並於98年4月調查證實地下水第二含水層氯乙烯濃度值為48.3毫克/公升,為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2毫克/公升)之2415倍。據此,苗栗縣政府98年9月29日以府環水字第0987801671號公告及環保署99年7月16日以環署土字第0990064682號公告辦理該場址公告修正,修正重點為:污染範圍除達第一含水層外,亦已擴及第二含水層﹙地表下18.7-21.7公尺﹚。本次修正公告全文網址: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強調,該場址第二含水層污染問題已責成業者納入調查並要求於99年8月20日前提送整治計畫,環境保護局後續將依法監督業者確實執行污染整治工作,以盡速改善該場址地下水污染情事、維護當地居民健康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