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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法律扶助法惡意錯用
2010
07/09
18:37
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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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9 18:37
林文 來稿照登 投書

最近政府在人民的訴訟權利上,有了歷史性的突破與作法,將動用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幫助被害人家屬請律師打官司。這個美意就如同已實施多年的專為窮人打官的「法律扶助」,不知它的成效為何?若有缺失應速改善。

筆者同事曾因校園內的一件倒會官司,經教師申訴委員會通過,該倒會教師解聘案;因為該師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要告學校校長,訴訟費用即由「法律扶助」專款支付。此案即包含兩大缺失,一是當事人是否為「窮人」,此由省申評會經過調查通過的解聘案,當事人不服而要循行政救濟告校長;若此案為受害者輸了,就沒機會享有免費的訴訟費優惠,這有很大的矛盾,讓美意成了侵害良民的惡意,需謹慎為之。

據了解台灣檢察官起訴案之定罪率非常低,這當中經常有百姓被起訴後無力為己辨護,然後法務部協助他們申請「法律扶助」,先害了你再助你;最後法官再判你無罪,最後再申請冤賠,這浪費司法資源的事在定罪率低的台灣一定很多,這種矛盾心態百姓猜不透,難道說檢察官接案就一定要成案起訴之,方能表現績效嗎?弄錯了再由「法律扶助」來減輕自己的罪惡感嗎?百姓可萬萬不想如此,只希望台灣能有歐美日本等先進文明國家,其檢察官起訴案有著接近百分百的定罪率,那天下太平了!

筆名:林文

職業:教師

上傳時間:2010-07-09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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