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鄉民林姓男子於民國85年與千里達共和國女子結婚,並在該國共生下3名子女,其中小女兒於民國88年持外國護照入境臺灣,因林姓男子在該國婚姻註冊文件未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致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林童因其父母無合法之結婚登記,而無從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據以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案經議員黃月娥、本府戶政單位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協處,林童經法院判決載明渠等親子關係存在確定且由其父撫養迄今,於本(99)年1月先行完成辦理認領登記;林童嗣於5月31日親自寫信給總統馬英九先生,表達盼免於被遺返千里達共和國及協助入我國籍,蒙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協助,於6月15日同意核發林童定居證,移民署並將於6月23日上午9時派員至本縣泰安鄉汶水國小親自頒證,本府並將儘速協助林童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使林童可以在臺灣快樂生活、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