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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不是"官"的錯
2010
06/22
09:47
劉月天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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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2 09:47
劉月天 台北市 投書

筆者日前在國父紀念館聽到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一段有關司法的現實與改革演說。根據他近30年的觀察研究,台灣司法系統充滿「近親繁殖」的家族色彩,他以電影《教父》中的名言:「我一生為我的家庭Family工作,拒絕成為大人物手下的玩偶!」就因為是一家人,犯錯不會被處罰,陳志龍教授諷刺司法系統有這種「黑手黨」家族性格,即只要法官、檢察官在「教父家族系譜樹」結構中乖乖「Yes,Sir!」服從「教父」,再鬼混、再離譜的行徑都可以被原諒、被包容。這就是目前不適任司法人員有恃無!恐!的根源。

聽到陳志龍教授這段話,筆者有種恍然大悟的感覺。近日看到監察院不斷對真相不明且纏訟十幾年的案件做調查,如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案、台中旱溪竹竿性侵女童案等,肇因矛頭全指向檢警調搜證草率、刑求逼供、甚至檢察官沒有到犯罪現場搜證。但是,調查的結果是「無法彈劾」失職人員,只能糾正相關單位,只因為已經超過現行「公務員懲戒法10年懲戒權時效」。此時此刻,好官我自為之,誰理小老百姓公不公平。

更不可思議的是,負責調查的監委高鳳仙說,公懲法修正草案由立法院審議當中,現行10年懲戒權時效很可能再縮短成5年,她希望立法院再斟酌,如果修法通過,除了限縮監院職權,也讓官員的責任大為減輕。監委,您太客氣了吧!請王建?院長拿出監督虎牙,去找立法院長、考試院長,跟人民公開說個清楚,10年都「無法」懲戒失職人員,再要縮短5年,不如直接廢掉公務員懲戒法算了!

公懲法懲戒權時效為什麼要縮短?是不是因為號稱司法改革代表的「刑事妥速審判法」已經三讀通過,規定審判時間超過6年,更審三次以上,若有三次判決無罪,檢察官即不得再上訴,以避免纏訟並降低其對被告的傷害。答案呼之欲出,請看速審法的期限「6年」,然後公懲法的懲戒權時效要修成「5年」,如果6年的案子,罪魁禍首是檢警調!,!演爛了的戲碼又再上演──「已經超過現行公務員懲戒法『5』年懲戒權時效」!

更詭譎可議的是,初審通過的公務員考績法,法官及檢察官在內的司法官納入適用對象,除了丙等比率從堅決的3%,棄守放水到不得低於1%至3%。但是,還留有伏筆,考列丙等人員只要在「10年」內拿過一次優等或連續三年拿甲等,就可以抵銷一次丙等,這可說是全世界最不像考績法的「考績法」!

本來犯了錯,只要上頭罩著、遮遮掩掩個10年,薪俸照領、獎金照拿、官位照升;現在修個法,只要遮掩個5年,不小心吃到大丙,放心還有10年夠長夠久的時間來擦掉大丙。果真是「Wearefamily!」,犯錯不會被處罰,因為家醜不可外揚。網路上已經發動「懇求一人一信阻止立法院通過公務人員懲戒法懲戒權時效由現行10年縮短成5年之不義法案」,網友痛批本案無異預謀包庇不法公務員,與之前多數立委受賄通過醫療法案何異?監察院要有尬司點,主動介入調查啊!

姓名:劉月天

職業:商

地址:台北巿

上傳時間:2010-06-22 09:4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劉月天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