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曾發生業者於產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不當引用衛生主管機關公文字號,讓消費者誤以為產品經衛生主管機關許可或檢驗合格,甚至,有業者蓄意誤導消費者,以掩護其偽藥身分,嚴重影響消費者之健康。故行政院衛生署已公告:「自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食品廣告不得引用衛生署之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同年七月一日起,食品不得標示衛生署衛署食字公文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事實上,衛食字號與食品的安全與否無關,僅為一般公文之流水號,食品之宣傳及廣告不得引用衛食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違者可處以台幣台幣四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藥品之廣告內容必須標有「藥字號」,而食品則相反,依規定不得標示。過去,坊間常出現之衛食字號,係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廣播電視法,提供廠商用以申請上電視、廣播銷售食品之用,僅能證明業者出示之工廠登記證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料確實登錄有案,依規定並不包括審查產品及廣告內容。行政院衛生署於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函示:「為配合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衛生機關就該廣告是否為合法廠商出產之食品出具證明文件」。
衛生局單位提醒民?選購食品時,應看清楚是否有「藥字號」,如有,是藥品,不是食品。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產品,強調神奇效果之產品廣告,也應抱持「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之五不原則。另外,如需購買保健或營養品,可先請教醫師或營養師之意見,選購最適合自己之食品食用,才能增進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