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添加食用色素E122Azorubine業經認定不符酒類衛生標準,產製或進口酒品不得添加該色素。
ㄧ、「酒類衛生標準」第5條規定,酒類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1)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2)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二、食用色素E122Azorubine並非我國「食用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食品添加物品項,依法不得添加於食品中;另依相關資料顯示,該物質對人體健康有危害之虞,應屬上述標準第5條所稱「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於酒類中不得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