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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消防局依法銷毀無認可標示爆竹煙火
2010
06/05
16:57
李明政
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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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5 16:57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澎湖縣消防局依法銷毀無認可標示爆竹煙火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於昨日14時假馬公市垃圾掩埋場北側海堤空地,銷毀一批無認可標示爆竹煙火-3英吋升空類(計5支、總重4.8公斤),現場採以導火索引燃施放方式銷毀,歷時20分鐘,順利銷毀完成。

該批非法爆竹係98年11月27日於馬公商港9號碼頭卸貨區由岸巡七總隊馬公商港安檢所會同消防局共同查獲,經查係桃園縣惠○煙火大賣場所販售,依規定該批非法爆竹逕予沒入銷毀。

消防局表示:市售一般爆竹煙火,須貼有「內政部爆竹煙火認可標示」才是合法爆竹,若販售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沒入後銷毀。同時也呼籲施放爆竹煙火除應依照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外,仍須遵守澎湖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中有關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等規定,以免觸法。

消防局呼籲鄉親:以播放「爆竹音效」或「環保炮」代替傳統一般爆竹,除了可以維護安全及安寧之外,也可保持環境的清潔,有關節慶爆竹音效可自行至該局網站(便民服務-申辦服務-人民申請案件)下載。

上傳時間:2010-06-05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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