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規約是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的規定,也就是所謂的「居家憲法」,雖然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由大樓區分所有權人自行訂定,但不得違反強制、禁止及其他法令的規定,也不可以違背公序良俗及排除或變更區分所有權的本質。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可以用規約加以規範。舉凡,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住戶飼養動物的規定、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甚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席及同意的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的特別約定都可訂在大樓規約。
工務局表示,近來有一些大樓的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雖然已經訂定規定了,但是管理委員會卻不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因此,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不違反法令規定,管理委員會就必須執行。
此外,曾經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的身分不符規定,而被法院判決該次會議決議為無效,此外,常有住戶反映,該大樓的召集人如果是由夫、妻或是親屬代理,該代理的規定仍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而如果該召集人的代理人未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仍不得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人。所以有關召集人的身分不可不慎。
工務局於今年度仍委請律師對於社區大廈管理組織及住戶透過免付費電話(0800-600-887)、諮詢網站(http://www.jslaw8585.com.tw)及現場(本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樓建築管理處,每週四上午10點到12點)等多元化的管道,由律師針對公寓大廈內發生的糾紛問題提供解答。凡是社區大樓的管理委員或住戶有公寓大廈法律上的疑難雜症,只要撥1通電話或專屬網站發問或是到建管處現場提問,就有律師免費為您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