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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愛護動物、尊重生命及知法守法之觀念
2010
05/28
20:15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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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 20:15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台南市 報導

一般最常見的捕獸鋏殺傷力極強凡是犬、貓,中陷阱者非傷即殘(記者田進山攝)

 

全民愛護動物、尊重生命及知法守法之觀念

最近時聞流浪犬、貓被殺傷力極強的捕獸鋏夾擊,造成腳掌斷裂而殘廢,引發大眾關注。民眾利用捕獸鋏捕捉老鼠已行之多年,這種捕捉效率高,但是殺傷力極強的工具卻被用來虐待犬、貓,凡中陷阱者非傷即殘,如無法即時發現搶救,恐怕會因為傷口引發感染或併發症,致死率極高。

很多虐狗事件,飼主是有責任的,隨意放任家犬在村里遊蕩,形同「流浪狗」,看到郵差或陌生人狂追猛吠,使得機車騎士跌倒;或是到田地破壞農作物,侵入農場咬死家畜禽,氣不過的人就會利用各種方法驅趕或捕捉。像用來捕山豬的大型捕獸夾,成人誤踩腳可就會被夾斷;就算是小型的獸夾,也會夾傷腳趾和腳掌,但如果是幼童誤入陷阱,傷勢會更嚴重。捕獸夾危險性高,若是發生傷人意外,更要追究擺放者傷害和公共危險之責任。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其他種類槍械、獸鋏---等,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前項法令者,依動保法第三O條第一項第八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處新臺幣一萬五,OOO以上七萬五,OOO元以下罰鍰。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獸鋏等方式為之,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違反前條法令者,依野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O萬以上一OO萬以下罰金。

民眾看到流浪動物群集恐攻擊路人,危害生命財產安全時,請通報捕犬人員前往處理,環保單位即派員前往捕捉,使問題減至最低,任何虐待動物的方式都是不允許,藉此宣導全民愛護動物、尊重生命及知法守法之觀念,提昇與落實動物保護觀念。

上傳時間:2010-05-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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