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府呼籲市民,動物保護法規定凡經營特定寵物(犬隻)之販賣、寄養、繁殖均需事先申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始得為之,如未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自行營業並查屬實,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以5萬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另即刻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按次處罰。
經濟發展局劉局長馨正呼籲,現行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自98年01月17日公布施行,該辦法規定凡從事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均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寵物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另於該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合法寵物業者,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起2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換發新證,屆時未辦理換發,廢止其許可並公告註銷。如查違法營業屬實,並將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故提醒所有市民及相關業者,凡進行特定寵物(犬隻)之買賣、寄養、繁殖等均須先依法申請許可,切勿私自進行交易,如經查報違法屬實,並將依法予以查處。
動物衛生檢驗所表示,依規定,凡犬隻之買賣、寄養、繁殖均需依法先行申設許可,如自行繁殖、買賣或經營家庭式寵物寄養,均屬違法,另外合法特定寵物業者進行行銷利用電子媒體刊登廣告時,亦應著名合法許可證號,違者亦將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0條處以一萬伍仟元以上七萬伍仟元以下罰鍰。如有申請寵物業許可證之業者儘速洽該所申辦登記,業者可於上班時間(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至該所拿取相關表格及文件資料洽辦,該所地址為高雄市苓雅區憲政路242巷5號,如有相關申辦方面問題亦歡迎電洽該所詢問,詢問電話:2237213,傳真:(07)2245983。klhii@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