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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污染環境加強事業廢棄鐵(塑膠)桶流向稽查以杜絕非法棄置
2010
05/27
21:39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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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7 21:39
天眼日報記者 田進山 台南市 報導

近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接獲民眾陳情,有農地或空地遭非法棄置盛裝毒性化學物質及一般化學廢液之廢棄桶,造成環境污染。環保局為有效掌握廢棄鐵(塑膠)桶流向,並杜絕非法棄置情形發生,致污染環境,於五月十一日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毒化物運作場商說明會,要求業者盛裝廢液之產出容器應依法清除、處理。

台南縣環保局為加強毒性化學物質及一般化學品盛裝容器之流向稽查,自今年五月份起針對縣內電子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染整業、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列管事業、再利用機構等事業進行稽查,計二十二家次,發現十四家次事業廢棄物流向不符規定,分別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二十八、三十一、三十六條規定進行告發處分,處分金額達新台幣四O萬八仟元。

有關盛裝化學原物料之廢空桶(塑膠桶、鐵桶),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列之方式依序判定,若原盛裝之內容物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範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則該空桶應依所認定有害項目認定。如該廢塑膠桶、廢鐵桶非盛裝有害事業廢棄物且亦未貯存有廢棄物,或盛裝一般、有害事業廢棄物,經清洗處理後,應可歸類為廢塑膠、廢鐵。盛裝過化學原物料之廢空桶(廢鐵桶或廢塑膠桶)如純粹為空桶或已將化學原物料清洗乾淨,且符合前項規定,則該廢鐵桶或廢塑膠桶可免上網申報。惟若盛裝過化學原物料之廢空桶(廢鐵桶或廢塑膠桶),仍殘留化學原物料或未將化學原物料清洗乾淨,則仍需依前開公告規定上網申報其清理流向。

環保局江世民局長亦呼籲,若處理機構從事廢盛裝容器之清洗行為,屬廢棄物處理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後,始得從事該廢棄物處理業務。除同條但書規定情形,可免取得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外,未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即從事該廢棄物處理行為,均屬違法行為。若經查獲業者以廢棄廠房堆置廢棄物或非法清除處理廢桶裝廢棄物的行為,已涉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將可能被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也可能涉及刑法中的公共危險罪,而一併被求刑。因此,環保局呼籲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的業者或提供廢棄廠房供堆置廢棄物者,不要以投機的心態,以身試法,以免誤觸法網,而後悔莫及。

上傳時間:2010-05-27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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