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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主拒過戶原車主催告7日後可逕行註銷
2010
05/26
20:50
黃福生
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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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6 20:50
黃福生 嘉義縣 報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26日表示,民眾買賣車輛,如新車主不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應檢具登報催告或存證信函滿7日後,逕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指出,由於使用牌照稅之徵收,係以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為準,如新車主拒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仍應負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了原車主之權益,可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即可免除事後發生各種困擾。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籲請民眾,買主買賣車輛時,務必要檢具車輛證件及納稅收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如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手續,可依監理所(站)車輛管理窗口作業手冊規定,不過戶註銷車輛,原車主應檢具登報催告或存證信函,滿7日後持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另為確保原車主權益,請保留買賣合約書,以免稽徵機關嗣後向原車主追繳其應繳稅捐及罰鍰,而增加困擾。

上傳時間:2010-05-26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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