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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修訂實施
2010
05/22
18:46
天眼日報記者
王盈盈
嘉義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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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2 18:46
天眼日報記者 王盈盈 嘉義縣 報導

嘉義縣政府地政處21日表示,攸關廣大業者及消費者權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重新修訂實施,希望能給予消費大眾權益上多一些保障。

縣府地政處指出,為導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內容,使其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促進公平交易,確保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已於5月1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業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參據。

因原契約書範本尚有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未分別計價及容許百分之一房屋面積誤差不找補等爭議情事,為期契約內容較為公平合理及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其主要修正重點為,1.增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2.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3.增訂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4.現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5.買方遲延利息「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地政處表示,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者,消費者得主張無效;反之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未記載內政部公告之應記載事項者,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內政部e-house不動產交易服務網(http://ehouse.land.moi.gov.tw/),可以查詢及下載新制「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以保障自身權益。

上傳時間:2010-05-22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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