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褒忠鄉鄉長張正國,在擔任公所秘書期間涉嫌圖利他人,經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雲林縣政府將依法予以停職;鄉長職務暫由民政課長楊倍昌代理,張正國表示他依法執行公務,絕無圖利廠商,會繼續上訴。
民政處表示,因張正國於3月1日就職,且所涉案件非其擔任鄉長期間所犯之罪行,縣長蘇治芬為求慎重,並尊重張鄉長自身權益與確保,第一時間指示縣府民政處,於收到判決文後立即函請內政部釋示,案經內政部釋示結果,應予停止其鄉長職務;縣府自5月19日起停止張鄉長職務,為免影響鄉政運作,暫由公所民政課課長楊倍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