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網路上販賣動物用藥品,罰鍰新台幣9萬以上45萬元以下
2010
05/18
21:30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分享
瀏覽 (295) | | | |
2010-05-18 21:30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高雄市 報導

為改進動物用藥品品質,維護動物(寵物)健康,呼籲市民勿於網路上拍賣動物用藥品,違者裁罰新台幣9萬以上45萬以下罰款。

動物用藥品不得於網際網路平台上販賣,按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因有賣家在拍賣網站,賣寵物用的除跳蚤劑,沒想到除蚤劑是動物處方用藥,不可在網路販售,賣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法了,罰款9萬,請賣家勿游走法律邊緣,遵照網站上公告禁止販售項目。某同學因買了兩盒,用不完的,腦筋一轉,想賣給網友,沒想到一張9萬元的罰單正等著他,原因就在於除跳蚤的藥劑是動物用藥,網路上不能賣啦!自己被罰得很莫名奇妙,雖然網拍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但賣了不該賣的東西,小心,收到的不是買家的匯款,而是處分書。

經發局劉局長呼籲市民:販售動物用藥品業者應取得市府核發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營業處所,係以申請許可之營業地址為限,現行網路販賣因於實體通路不同,網路屬於虛擬空間,販賣動物用藥品情境與上開規定不符,民眾勿於網路上販賣動物用藥品否則裁罰新台幣9萬以上45五萬元以下罰鍰。

上傳時間:2010-05-18 21:30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陳玉芳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