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執行環境衛生用藥標示查核,時常查獲量販店、便利商店、藥局或零售業者有販賣過期藥品等不合格藥品之情事,已明顯觸犯「環
境用藥管理法」規定。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14日特別呼籲環境用藥販賣業者,應隨時清查店內販售之環境衛生用藥,避免陳列販賣「偽造環境用藥」、「禁用環境用藥」或「劣質環境用藥」致而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倘販賣業者因陳列販賣不合格環境用藥時,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6條規定可處業者負責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因而致人於死者,依同法第43條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幣;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