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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8 條文
2010
05/08
03:14
黃招斌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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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8 03:14
黃招斌 台北市 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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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文

第68條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上傳時間:2010-05-08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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