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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肇事奪走12命,為肇事原因之首,市警局已展開強力執法取締工作。
2010
05/06
22:05
向文娟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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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6 22:05
向文娟 高雄市 報導

本(5)月5-6日本市接連發生2起死亡交通事故,地點分別於三民區九如三路九如陸橋與三民區同盟一路、松江街口,其中1件涉及酒後駕車自撞案件,死者為自小客車駕駛人,酒測值高達0.73MG/L,已明顯超過法定標準。市警局交通大隊大隊長汪忠榮一再呼籲及提醒,駕駛人飲酒後切勿駕車,即使自覺清醒亦勿勉強駕車,家屬及同桌餐敘親友、餐飲業者,應多加勸說及阻止;如因而發生交通事故,不僅造成自身及他人之死傷,觸犯刑法之牢獄之災、罰款、扣照、鉅額民事賠償等問題亦將接踵而至,駕駛人切勿因小失大,後悔莫及。

本年迄今,本市共計發生34件死亡交通事故,其中涉及酒後駕車案件12件,造成12人死亡(佔35.29%),居肇事原因之首。分析其肇事特性,酒測值均高達0.59MG/L以上,其中1.00MG/L以上者8件;另自撞案件11件,死者均為酒後駕車駕駛人,其中機車騎士9件,自用小客車駕駛2件,均為男性,年齡介於30-50歲,發生時間集中於01至06時、21時至23時等深夜及夜間時段,其中小港區5件最多,左營區2件次之。

市警局已針對本市易飲酒時段、路段,加強取締酒後駕車勤務規劃,展開強力執法作為,亦呼籲各駕駛人切勿酒後駕車,以免害人害己。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測值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市警局交通大隊大隊長汪忠榮呼籲,國人飲酒後切勿勉強駕車,或自認飲用少許酒類不影響駕車技術而投機,如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均有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可能;飲酒後應請家人或未飲酒者駕車,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代步,市警局交通大隊提供「代客叫車」之免付費電話0800-001006,飲酒者請多加利用,以免發生危險。

上傳時間:2010-05-0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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