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4日指出,莫拉克颱風災區住戶因風災自用住宅毀損不堪使用,原貸款符合協議承受規定者,為減輕其債務負擔,可逕洽原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協議承受。
縣府表示,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最高以年利率2%補貼利息。但土地未滅失者,由政府負擔其貸款餘額,並取得其抵押權。
縣府社會處指出,有關協議承受相關問題,可上營建署網站(莫拉克颱風災後住宅重建專區/災後重建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參閱與查詢,災區住戶如適用協議承受規定,可洽原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