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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汛期洪水宣洩 嚴禁在南市各河川行水區域妨礙水流及擅墾提防
2010
04/30
18:44
田進山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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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30 18:44
田進山 台南市 報導

為利汛期洪水宣洩,確保河防及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預防公共危險之發生,嚴禁在南市各河川行水區域(含各區域性排水線)內擅自圍塭、濫設蚵架、建造工(蚵)寮、種植50公分以上高莖作物(如甘蔗、田青、樹木等)、傾倒垃圾足以妨礙水流及擅墾提防,剷伐草皮、推置雜物(如廢棄蚵殼、竹架)於堤防堤身者,凡違反上項規定各農、漁戶及里民,請於99年5月31日以前自行拆(剷)除遷移,以利各該河川堤防興建與整治等工程之進行與汛期河防安全。

凡逾期不拆(剷)除遷移者,市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及第32條規定,隨時僱工及機械代為強制執行(其違反附屬設施如抽水機馬達、吸水管、發電機等及所建磚(木)造工寮,均在強制執行之列),執行當中對一切損毀遺失概不負責,並對有影響堤防興建與整治工程之進行者,將另依法送辦與求予賠償。

上傳時間:2010-04-30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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