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是所有用路人中最弱勢的族群,為減少行人遭汽機車撞擊而傷亡的情形,近幾年在交通部極力宣導下,『行人路權優先』的觀念已逐漸受到重視,然而,卻仍有少數的汽、機車駕駛人因漠視或忽略行人路權的問題,導致意外的發生。台南縣98年A1類交通事故145件、147人中,未依規定讓車30人死亡、左轉彎未依規定5人死亡、右轉彎未依規定3人死亡、未注意車前狀態34人死亡、超速與未依規定減速6人死亡等數據,顯示尊重路權的重要性。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並有行人路權、汽車路權、機車路權等三大類。
而最容易發生事故的駕駛行為1.突然轉向:未於轉向前30公尺打方向燈,突然轉向致使後方駕駛閃避不及發生事故。2.未禮讓:未遵從剛所說的路權規則行駛,尤其台南縣是農業大縣,許多道路並未設置號誌,當你見到路面漆繪『停』字時,代表你行駛於支道,需要停後觀看有左右有無來車,無則始可通過。3.闖紅燈:許多駕駛人往往只注意到橫向街道的號誌,見到橫向街道號誌為紅燈,就急著往前行駛,殊不知目前號誌有全紅設計(用來淨空路口),因此常常發生二向闖紅燈之事故。4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人的反應時間大約1-2秒,加上煞車動作,往往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而發生事故。5.嚴重超速:剛剛有講反應時間,相對的車速過快,同樣反應時間煞停距離就會相對增加,因此也較易發生事故,而且速度快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都非常嚴重,駕駛人不可不注意。
當然還有許多,譬如由於目前腳踏車風行,許多腳踏車駕駛未於夜間使用後照明設備,常造成後方追撞事故。因此建議腳踏車駕駛夜間使用閃爍紅燈,已提高自身警示效果。值得一提的,以農立縣的台南縣,健全的農路施設,讓不少民眾會想利用農路上、下班行駛鄉間小路,以簡省時間,卻往往忽略路權的重要性,疏忽農民、或利用晨昏運動民眾的使用權,徒生意外與糾紛,不得不注意啊!
經轉載交通部資料指出,「行人路權」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而人行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對通行權”的概念。因此,當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是要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