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提醒各公私場所如因歇業、污染源設備拆除或其他因素致無須繳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而尚有溢繳金額時,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備妥相關文件,經確認屬實後,可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停徵及退費作業,為您省一筆錢。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28日表示,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私場所因歇業、污染源設備拆除或其他因素致無須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結算及停徵作業。」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呼籲有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溢繳之公私場所,得檢具停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註銷或無污染源排放相關證明文件、5年內各季申報書、5年內繳費之第六聯單正本等相關文件,並開立領據,即可提出申請空污費退費事宜。倘對於停徵退費程序尚有疑問時,請洽詢本局固定污染源空污費諮詢專線(037)351759分機19或(037)277007分機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