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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務會議修正苗縣生育津貼補助提高至3萬4千元
2010
04/27
18:32
黃義雄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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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7 18:32
黃義雄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政府在27日所召開縣務會議上,通過「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修正案,將生育津貼補助提高至3萬4千元,每一胎兒第一年補助1萬元,第二年起至第四年,每年補助新台幣8千元。

有鑒於生育率逐年下降,縣長劉政鴻為鼓勵苗栗縣內生育意願,故提高生育補助津貼,希望藉此鼓勵年輕人生育的意念,加上苗栗縣最先推出兒童入學後,免費營養午餐及課後照顧,這一連串照顧學童社會福利政策,對於家長而言,確實減輕養育兒童經濟負擔。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二條內容,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單位為縣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

修正條文第三條內容,夫妻雙方現設籍苗栗縣並其中1人繼續居住達一年以上,﹙所規定達一年以上,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一年以上﹚,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修正條文第四條內容,合於第三條規定發給對象,每一胎兒第一年補助生育津貼新台幣一萬元,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補助新台幣八千元;前項發給對象於津貼領取期間婚姻關係消滅者,以監護人為領受人,若為共同監護者,需檢附雙方同意之切結書。

修正條文第五條內容,懷孕滿五足月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申領新台幣一萬元津貼。

修正條文第六條內容,補助期間夫妻雙方及新生兒任何一人遷出本縣者,喪失補助資格。

修正條文第七條內容,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完成新生兒戶籍登記或原因發生時,檢附合法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苗栗縣生育津貼實施辦法」修正條文,於九十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上傳時間:2010-04-27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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