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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褒忠鄉長乙案,縣府將函請內政部釋示
2010
04/25
18:19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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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5 18:19
陳文章 雲林縣 報導

雲林縣褒忠鄉長張政國因案遭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有期徒刑,鄉長職務恐須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停止其鄉長職務,並由縣府派員代理,縣長蘇治芬雖現人在國外,得知此訊息後亦表達對張鄉長關心與致意,因張鄉長甫於3月1日就職,且所涉案件非其擔任鄉長期間所犯之罪行,縣長蘇治芬為求慎重起見,並尊重張鄉長自身權益與確保,第一時間已指示縣府民政處,於收到判決文後立即函請內政部釋示,至於派代與否,將待回國後再做裁示。

現任褒忠鄉長張政國恐因案停職,由於蘇縣長目前正在國外為推銷本縣農產品奔波,因此已指示本案由民政處長許根尉協助處理;許處長表示,本案判決係張鄉長於任職前因涉刑事案件而於任職後受有期徒刑之判決,張鄉長本身希望縣府能請釋內政部。

許處長指出,鄉長一職攸關鄉政之建設與發展,停職與否必須格外謹慎,為求慎重起見,縣府會於收到判決文後函請內政部釋示,再依函釋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同時蘇縣長也鼓勵張鄉長,務必透過法律途徑,爭取及保護自身權益。許處長強調,不論張鄉長停職與否,縣府基於協助地方政府立場,都會全力協助褒忠鄉公所持續推動各項政務建設。

上傳時間:2010-04-25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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