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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小心受罰
2010
04/17
18:58
天眼日報記者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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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7 18:58
天眼日報記者 何才雄 高雄市 報導

近來,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接到許多大樓住戶陳情,指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不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而造成住戶權益的受損,小心受罰。

大樓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是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以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所以當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可以報請工務局查處,工務局如查證屬實,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對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最高可處以新台幣5000元罰鍰。

另外,依工務局接獲案件的經驗,大樓管理委員會不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理由,通常都是管理委員會會議已有其他的決議,但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因此,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違反法令規定,管理委員會就必須執行。

上傳時間:2010-04-17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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