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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排放量計量方式新規定!
2010
04/13
17:28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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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3 17:28
天眼日報記者 黃錦輝 苗栗縣 報導

環保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指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99年3月4日公告「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作為公私場所申報及主管機關審查計量方式依據,更完備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劉伯舒13日表示,「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係基於物質不滅之特性,並參考歐盟之溶劑管理計畫,採進料扣除出料之概念,有效掌握進出料各項流布參數中揮發性有機物或個別物種含量,以解決採用製程均化係數計算排放量結果,能較完整呈現公私場所實際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狀況。

環保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表示,公私場所若選擇採用VOCs公告係數之1000V方式進行申報時,應配合公告之「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計量,可完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整體徵收制度,公私場所亦得依據廠內製程之實際情況,配合相關規定內容提具各項參數之紀錄與計算方式,建立更確實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申報量,同時提高產業界自願減量的目的。

環保局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說,倘公私場所對於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尚有疑異者,可洽諮詢專線(037)351759分機19楊經理或(037)277007分機219陳先生,將竭誠為您服務。

上傳時間:2010-04-1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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