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財政局表示,我國為因應國際化加入WTO,同時於91年取消菸酒公賣制度,自此製造酒品不再是菸酒公賣局獨占。但非代表人人皆可任意製酒販售,政府為予保障國人使用酒品之安全,於菸酒管理法特別規範酒品產製業採特許制,須經申請核准方可設立營運。故產製私酒行為,依法可以裁處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罪責相當之重。
縣府財政局進一步表示,但是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考量釀造自用菸酒品乃為民眾向有之習慣,故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由該部修正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並於日前公告修正發布,其中規定民眾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不得逾5公斤及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不得逾100公升,否則逾越的話,將被認定為觸法。
同時前述有關私酒之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五者不計;至於酒精成分如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
最後縣府財政局強調,上述情形主要僅限於自用,民眾如作為販賣、送禮或收取成本代工行為皆為違反規定之行為,希望民眾務必了解千萬不要疏忽而觸法,該局特別宣導說明如上,敬請民眾配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