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入

加入最愛
「無煙菸品口溶菸錠廣告」,違法!
2010
04/01
19:27
天眼日報記者
王大慶
嘉義縣
報導
分享
瀏覽 (234) | | | |
2010-04-01 19:27
天眼日報記者 王大慶 嘉義縣 報導

近來有菸商進口號稱無煙的菸品,對外聲稱是減害菸品,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嘉義縣衛生局表示,縣內並未發現有類似菸品,但提醒癮君子「有煙無煙都是菸」,都具高度致癌風險與成癮性,唯有戒菸才能避免身體受到危害。

衛生署發現,有菸品進口業者在台推出「無煙菸品口溶菸錠」,聲稱以口含方式可以取代傳統吸食方式,含錠外型如咖啡豆,外包裝似涼糖盒並黏貼可輕易撕下的單張說明書,強調「NEW」、「無煙菸品,只溶你口」廣告用詞,對外聲稱減害菸品,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規定,不得以各種形式為菸品促銷或為菸品廣告,違規者包括進口業者、廣告業者、販賣業者可分別依法處10至250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嘉義縣衛生局3月間稽查155家各鄉鎮超商、檳榔攤、傳統商店等販賣菸品場所,並未發現業者有販賣「無煙菸品口溶菸錠」情事。

衛生局長鍾明昌指出,無煙菸草製品內含至少30種致癌物質,會引發口腔癌、食道癌、胰臟癌,與「有煙菸品」同樣都有高度致癌的風險,其外觀像糖果,兒童容易誤食,依法只能擺放在菸品販售區,且不得加註任何廣告用語,違者重罰。呼籲民眾切勿輕易嘗試。

上傳時間:2010-04-01 19:27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王大慶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