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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工廠遭受污染 環保局立即採取緊急應變
2010
03/26
20:21
田進山
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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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6 20:21
田進山 台南市 報導

廢棄工廠遭受污染環保單位限期改善否則將依法嚴處

 

廢棄工廠遭受污染環保局立即採取緊急應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八年度辦理全國鋼鐵廠、電鍍廠、染顏料廠、皮革廠、木材防腐廠及電子廠等五十家,具有潛在污染性廢棄工廠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全國有二十八處之土壤或地下水遭到污染,南縣有二處廢棄工廠土壤或地下水調查分析結果,超過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其中位於南縣安定鄉敬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調查結果場址內地下水中三氯乙烯濃度高達二.七mg/L(地下水管制標準O.O五mg/L),超過地下水管制標準五十四倍,依據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三氯乙烯為疑似致癌物,長期暴露會造成肝損害及行為問題、神經系統傷害等。

該場址廠房及設施均已拆除,目前空地為荒地,周圍為住宅、農地與工廠,並無種植食用作物,因考量地下水可能為民眾抽取利用,有影響健康及農牧安全之虞,環保局立即採取緊急應變至該場址周圍一OO公尺清查工廠、住家及農地發現有四口民井,已請暫緩使用,環保局近日內將前往採樣查證,並俟檢驗結果辦理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另學甲鎮隆慶金屬加工廠土壤中鉻為三O七mg/Kg(管制標準二五Omg/Kg)與鋅為二五三Omg/Kg(管制標準二OOO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該場址廠房存在而設施已部份拆除,目前場址空地雜草叢生,場址周圍為住宅及道路,土壤污染不易移動,無污染擴散之虞,環保局加強監控。

江局長表示環保局針對污染行為人敬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該場址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作初步評估,如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將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後,限期提調查評估計畫及整治計畫,並囑託地政機關就該土地禁止處分。屆期如未依規定提整治計畫者,則依土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一OO萬元以上五OO萬元以下罰鍰。

另學甲鎮隆慶金屬加工廠之土壤,超過管制標準將土污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請污染行為人作緊急應變並提改善計畫,改善期間以一年為限,未改善完成者則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該場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限期提控制計畫,如未提控制計畫者依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一OO萬元以上五OO萬元以下罰鍰。

江局長表示請民眾配合環保局應變措施,如附近地下水井經查證超過管制標準,勿再使用以免危害健康,並呼籲業者應加強土壤、地下水污染之預防,而民眾亦須善盡土地管理的責任,以避免被處以罰鍰,後續需花費更多經費進行相關改善工作。

上傳時間:2010-03-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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