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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施工不可影響人車通行安全-高雄市府加強建築工地安全管理
2010
03/20
17:32
向文娟
高雄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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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0 17:32
向文娟 高雄市 報導

日前某建築工地違規吊放鋼筋,經建管處人員現場查明為塔式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未有交通維護人員指揮及安全防護措施,已涉違反建築法規定危害公共安全及妨礙公共交通,該處人員已當場要求立即改善。據建管處表示,起重機或吊運卡車之吊掛作業半徑範圍內須設有管制措施,並於後方貼有警告標語及專人指揮管制,吊掛物下方嚴禁人員進出,並設置相關警告設施加以區隔。操作人員應具有操作訓練結業合格證書、吊掛人員亦應具有安全衛生訓練合格之結業證書。且建築材料及機具不得堆置於圍籬外、道路上或於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共安全。

建管處表示,為了維護建築工地施工時的環境,新修正的注意事項,規定承造人對易產生噪音、震動或散播灰塵致影響鄰宅住戶的建築施工,都要改採無噪音、無震動的施工工法,並在不影響鄰居休息安寧的時間施工為原則。另外也要在施工現場之主要進出口豎立公告牌,讓鄰近居民了解工程概況。建築工程施工中有污損周圍道路時,應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等材料暫時加以舖平並清除泥碴,以維施工環境之清潔。搬運棄碴、棄土等車輛之輪胎應清洗後,才可駛離工地。

建管處並表示,為了維護工地安全,建築物施工場所應在基地四週設置高度一•八公尺以上的安全圍籬。但工程達一定以上規模時,安全圍籬高度不得低於二•四公尺,另安全圍籬位於道路交叉口五公尺範圍內應以網狀圍籬設置。施工鷹架上應設置防止物料向外飛散或墜落的護網、斜籬,斜籬應使用框架式應設置於三層樓板處,並每六層設置一處。

建管處表示,將利用建築工程施工申報開工、地坪查驗及工地巡邏時,嚴格查核工地應設置的有關安全環保相關設施,以維護並提昇工地施工品質。違反時,必要可依建築法將工地予以勒令停工。

上傳時間:2010-03-2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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