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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制定自治條例加強加水站衛生管理
2010
03/16
17:57
劉鳳瑩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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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6 17:57
劉鳳瑩 苗栗縣 報導

苗縣衛生局制定「苗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採取設置許可制,加強自助式加水站或加水車的衛生管理,為消費者飲水安全及健康把關,3月16日提報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待進一步送請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民間自助式加水站或移動式售水的加水車,逐年增多,根據衛生局初步調查統計,目前苗縣除三灣鄉、獅潭鄉、泰安鄉外,其餘15個鄉鎮的加水站約計有122家,水質是否符合衛生安全標準,因欠缺明確規範,易形成管理上的「漏洞」,更是民眾關注的民生議題。

行政院消保會前年曾計對加水站全面檢測結果,發現不合格比例偏高,加強衛生管理工作刻不容緩;目前全省已有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高雄縣、高雄市等6個縣市制定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苗縣衛生局為了替消費者飲水安全把關,參考衛生署訂定的水質檢驗標準及上述6縣市管制標準,並邀集加水站業者衛生講習及召開說明會討論,亦進一步制定「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採取設置許可制,凡未經准予許可者不得營業,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原則,列冊管理。

今天縣務會議通過的苗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在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未來加水站業者須檢附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加水站衛生管理人員講習證明文件、加水站各項設備的材質證明文件及配置圖、加水站位置圖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縣府申請許可,始得營業,加水站衛生管理人員至少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衛生講習1次,並取得證明文件。

加水站的盛裝飲用水應為無色、無味、無臭的液體,水質標示為「應煮沸、勿生飲」者,須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水質標示「可生飲」者,應符合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業者應在販賣地點明顯處張貼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水源別及水源地點、「應煮沸、勿生飲」或「可生飲」、負責人及衛生管理人員姓名及聯絡電話。加水站儲水及加水管線設備,每6個月應至少維護清洗1次,並作成紀錄。

加水站業者違反自治條例規定,將視情節輕重罰鍰或為其他處分,違規情節輕者,處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違規情節重者,處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按次處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暫停營業,仍繼續營業者廢止許可。

上傳時間:2010-03-16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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