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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徵收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溫泉取用費
2010
03/13
18:26
高春霖
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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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3 18:26
高春霖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政府即日起將依法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95年至98年4年度之溫泉取用費。目前四重溪溫泉區有22家及旭海溫泉區有2家,共計有24家溫泉業者,應於99年4月15日前繳交溫泉取用費。

縣政府水利處指出,「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於民國94年7月26日制定時,明定應向義務人徵收每立方公尺新台幣9元之溫泉取用費;經兩次修法後,遂於97年03月14日修定後,明訂溫泉取用費之徵收,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開徵,開徵日至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止,減半徵收。

水利處說,溫泉法第11條規定,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

水利處長謝勝信表示,原於98年時,依前述之規定向溫泉業者徵收溫泉取用費,惟考量當時全球景氣低迷,觀光休閒業者經營陷入困境,甚至停業歇業,倘於此際徵收溫泉取用費,恐讓業者雪上加霜,爰此,暫緩1年辦理徵收,如今,1年的期間已屆,縣府將發文通知溫泉業者繳交。業者收到公文後,可親持公文至縣府以現金繳納;或以郵局等值匯票寄至縣府水利處辦理繳交即可。

上傳時間:2010-03-13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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