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環保署於98年12月29日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作為第二期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計量之用。
另考量國內產業受國際不景氣影響,業於98年12月31日公告修正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第2期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率及計費方式,以如期徵收、分年優惠費率辦理,以鼓勵業者繼續投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操作維護管理工作,達到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目的。為使公私場所能了解法令修正內容進而正確申報空污費,於是規劃於3月10日及3月11日共辦理三場次宣導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