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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自5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2009
03/15
21:06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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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5 21:06
蔡秀芬 屏東縣 報導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表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自98年5月1日起,有關社會團體勞工之工作時間、薪資、休假等福利待遇與權益適用勞動基準法,並受該法保障。

相對的勞工應負擔之義務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勞資權益有爭議時,可透過縣政府勞工處勞資協商管道,找出企業經營發展與勞工生計之出路,營造勞資和諧之關係,共創勞資雙贏。

勞工處提醒民眾,為確保自己的權益,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隨時向該處詢問,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或37

上傳時間:2009-03-15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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